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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探讨

2022-07-04 12:05

随着教育水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参加各种兼职,或者加入相关企业实习,更多学校会在大四的时候安排学生实习,增强学生实践经验,但由于学生的实践经验匮乏、相关工作不熟练等多种原因,往往与实习单位产生冲突、纠纷等。因为这一部分实习生并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因此自身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01

兼职实习生的人身侵害劳动法益保护

实习生在外自行找的兼职,由于一般都是无固定期限的,也大多是口头约定的不视为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规范的范围。因此在实践中有一部分实习生在工作期间不享有工伤保险的待遇,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也一般只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一般人身侵权纠纷来处理。法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非因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遭受人身损害由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享有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因为目前相关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兼职实习生的法益相对难以得到完善的保护。

关于兼职实习生在兼职期间受伤,我国法律规定实习生可以主张误工费。但是主张误工费需提供误工时间和工资证明。详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02

学校组织实习期间实习生受人身侵害的劳动法益保护

目前很多大学大多都会在学生临近毕业的最后一个学年安排学生实习,由学校组织与实习单位签订合同,意在提高学生对所学专业的实践经验,从事件中看,很多学校会安排实习教师带队,由实习单位为学生补发一定的报酬,但是这一部分报酬在界定上存在异议,主流观点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并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属于雇佣关系,实习生去实习单位主要是为了学习,实习单位给予实习生的钱,也仅仅只是属于补助,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常也是按照一般侵权责任认定。根据相关判例,我们不难发现实践中实习生在实习工作期间的人身伤害赔偿,法院认定一般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实习受伤害的无过错与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还是有一些是不一样的。

实习生在工作期间因自身重大过错导致受到人身损害,实习单位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是实习生一般过错则不是减轻单位责任的理由。

其次实习生虽然离开学校到实习单位工作,但依旧属于学校的学生,因此学校还应对实习生承担应尽的看护、监管义务。不能将学生交给实习单位之后对学生不管不顾。对于从事一些危险工作,学校还应该做好安全教育以及专业技术的教导,使得实习生有一定的能力去从事实习工作。学校应当经常去实习单位进行考察和探访,经常跟实习单位进行沟通,发现实习单位有损害实习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切实保障实习生的权益。学校是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的沟通桥梁,但是学校往往不能第一时间了解到实习生的情况,因此实习带教老师则应当充分发挥作用,积极承担学校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关注和照顾学生,积极沟通避免发生意外。如果学校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分散式实习生实习期间人身侵害的劳动法益保护

分散式实习是实习生和实习单位进行交涉,没有学校的介入,实习生可以自由选择,可以跟实习单位进行充分的交涉达成合意,实习的工作内容也是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如果单位没有明确指出所给付的工资属于补足的话,一般认定为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或有约定的话,发生纠纷按照合同或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也应认定为具有雇佣关系。


我们国家近年来每年都会有大批量的在校大学生开始实习,但是由于目前我们国家对与该方面未有较为完善的立法,立法目前相对空白,导致大学生在时期期间的人身保护无法得到更为良好的保护,因此实习生人身法益保护的解决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一、对于目前所规定的实习生人身权益保护规范逐步进行具体规定。二、因为目前社会上很多顶岗实习已经逐步向就业实习转变,因此,我们在立法上也可以逐步将劳动者的范围扩大。同时,在社会层面也可以为此做出贡献比如:一、学校为将要从事危险工作实习的实习生购买保险。二、学校为实习生建立良好的法益保障体系,学校、实习单位、学生签订好协议,将各自权力义务进行明确的分工。


总之,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但是该项任务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希望在该方面立法还不完善的现在,我们的学校、实习单位可以本着以人为本,将学生利益摆在首位的原则,尽职尽责得保护好每一位实习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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